(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岳沁与张德似、赵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岳沁。被告:张德似。委托代理人:刘向红,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凡,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玲。委托代理人:刘向红,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凡,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柯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沁与被告张德似、赵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沁于2015年5月19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岳沁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