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大权与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权,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赵大权。委托代理人谢雄武,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奕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杰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权与被告广东电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大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大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赵大权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淡容审 判 员 林楚雄人民陪审员 郑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子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