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国臣与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臣,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周国臣,农民。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文,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敏,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周国臣诉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国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仲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