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翔俊与张根伟、张双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翔俊,张根伟,张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黄翔俊。被执行人张根伟。被执行人张双英。本院在执行黄翔俊与张根伟、张双英(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0025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鑫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