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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翔俊与张根伟、张双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翔俊,张根伟,张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黄翔俊。被执行人张根伟。被执行人张双英。本院在执行黄翔俊与张根伟、张双英(2015)金浦执民字第118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0025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鑫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