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波常丰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永彬、鱼台县环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常丰物流有限公司,李永彬,鱼台县环亚运输有限公司,魏三国,永安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宁波常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红。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永彬。被告:鱼台县环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魏三国。被告:永安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常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彬、鱼台县环亚运输有限公司、魏三国、永安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常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常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彬、鱼台县环亚运输有限公司、魏三国、永安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常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