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永田与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初字第1278号原告徐永田。法定代理人徐建达。委托代理人董辰虎,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度市扬州路112号。。法定代表人XX,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田与被告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永田负担。审判长 张奎堂审判员 王林军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