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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宝亮与宁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亮,宁继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40号原告宝亮,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陈晓昕,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继红,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亮诉被告宁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萌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