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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23号罪犯罗苑辉,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1)梅兴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苑辉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苑辉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苑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0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7月、12月、2014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因2013年度参加监狱投稿,所投稿件被采用共计10篇获得监狱记功。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苑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苑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