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青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新建路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青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新建路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亮,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文水县。委托代理人石爱华,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芳,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新建路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晋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峰,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青亮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新建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青亮以双方协商解决此事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青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青亮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审判员 孙广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