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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伍文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文龙,张华兴,贵州建轩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伍文龙,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张华兴,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贵州建轩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金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朝蝉,经理。申请人伍文龙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华兴、贵州建轩佳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张华兴���贵州建轩佳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巧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