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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建芬与孔祥利、杨改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芬,孔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80-1号原告杨建芬,女,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柏乡县县。被告孔祥利,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杨改革,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柏乡县人。原告杨建芬与被告孔祥利、杨改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建芬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