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建芬与孔祥利、杨改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芬,孔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80-1号原告杨建芬,女,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柏乡县县。被告孔祥利,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杨改革,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柏乡县人。原告杨建芬与被告孔祥利、杨改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建芬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