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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赵某。被告阳某。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创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爱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