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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瑞峰与陈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峰,陈继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周瑞峰。委托代理人周红军,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峰与被告陈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瑞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周瑞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