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磊诉被告杨淑清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陈磊,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张燕(系原告之妻),女,住四川省自贡市。系原告之妻。被告杨淑清,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王静,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诉被告杨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审判员 林晓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