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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孔德荣与艾尔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荣,阿尔肯江·买买提,田文芹,米孜古丽·司马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孔德荣,女,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民主小区。被执行人阿尔肯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田文芹,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米孜古丽·司马依,女,维吾尔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人孔德荣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尔肯江·买买提、田文芹、米孜古丽·司马依清偿债务1079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4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阿尔肯江·买买提工资收入3000元及工资以外其他收入,扣足109441元(含执行费1541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凯 斯 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克热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