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易某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易某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均,特别代理。被告易某远。原告陈某诉被告易某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用于收购树苗,被告承诺在2013年6月14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现金1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易某远未作答辩陈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用于收购树苗,当时被告承诺在2013年6月14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二份,借条原件一份经审核在卷,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某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易某远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