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3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与上海勇梅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詹坤堂,刘巧云,上海勇梅建材有限公司,肖善堂,林秀希,缪绍宽,郑小芳,祝孙树,张信妹,肖家守,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莉丽,张木宝,叶爱淑,刘官铜,郑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毅,行长。被执行人詹坤堂,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被执行人刘巧云,女,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被执行人上海勇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巧云。被执行人肖善堂,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秀希,女,1967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缪绍宽,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小芳,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祝孙树,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信妹,女,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肖家守,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朱莉丽,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木宝,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叶爱淑,女,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刘官铜,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雅娟,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78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詹坤堂、刘巧云、上海勇梅建材有限公司、肖善堂、林秀希、缪绍宽、郑小芳、祝孙树、张信妹、肖家守、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莉丽、张木宝、叶爱淑、刘官铜、郑雅娟支付欠款人民币9,9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86,6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詹坤堂、刘巧云、上海勇梅建材有限公司、肖善堂、林秀希、缪绍宽、郑小芳、祝孙树、张信妹、肖家守、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莉丽、张木宝、叶爱淑、刘官铜、郑雅娟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