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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广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木莲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广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木莲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广州广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组织机构代码07015656-1.法定代表人:刘雪娅委托代理人:莫寅秋、肖萱,分别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被告:广州市木莲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59830588-7.法定代表人:孔健楠委托代理人:柯东明,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兵,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木莲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广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广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人民陪审员  许蔚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施琪吕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