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大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XX与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大初字第00550号原告xxx,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西街村。被告xxx,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台子镇东窑村。被告xxx,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台子镇东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又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立新负担。审判员 郭瑞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