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程克生与何成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克生,何成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620号原告程克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成荣,男,汉族。被告何成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克生与被告何成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克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程克生负担。审判员 谭永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