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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晓华与被告陈学武、江北五渝诊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华,江北五渝诊所,陈学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83号原告:胡晓华,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朱秀君、邹菊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北五渝诊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19号2-1、20号2-1,组织机构代码67867746-1。负责人:陈学武。被告:陈学武,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杜文国,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华与被告江北五渝诊所、陈学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华撤回起诉。���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胡晓华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世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