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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鹏、张文祥与张东山、储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鹏,张文祥,张东山,储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鹏,男,汉族,198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广庆,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祥,男,汉族,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鑫诺,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山,男,汉族,1980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民,男,汉族,197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储拥军,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上诉人吴鹏、张文祥与被上诉人张东山、储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4)库垦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富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弥永利、代理审判员石红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广庆、张文祥的委托代理人黄鑫诺,被上诉人张东山、被上诉人储民的委托代理人储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4)库垦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富强审 判 员  弥永利代理审判员  石红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