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卞姣与被执行人徐术果离婚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姣,徐术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152号申请执行人卞姣,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徐术果,农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卞姣与被执行人徐术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沛大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徐术国与被告卞娇离婚;二、婚生长子徐龙沛由原告徐术国直接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用;次子徐龙禛由被告卞娇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至次子徐龙禛独立生活时止;从2012年4月开始于每月25日前给付;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可以随时探视;三、被告卞娇的婚前财产:熊猫牌电视机一台(已损坏��、荣事达洗衣机一台、组合家俱一套归被告卞娇所有。(以上财产在原告处)。四、共同财产:太阳能一台、EVD一台、餐桌一件及六把椅子、翻建的屋顶、建的院墙及猪圈归原告徐术国所有(以上财产在原告处);九阳豆浆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归被告卞娇所有(以上财产在原告处);原告徐术国付给被告卞娇翻建的屋顶、建的院墙及猪圈折款3000元、存款折款10000元、所卖猪折款17000元,合计3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徐术果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卞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术果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徐术果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信息,未发现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卞姣与徐术果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2012)沛大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林执行员 李林执行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