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魏新光与徐州华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华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新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本市夹河东街牌楼市场2楼A座3-315室。法定代表人卢德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贵斌,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新光,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洪亮,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华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新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华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华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华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徐州华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淑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