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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钱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