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钱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