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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史荣华与被告史孟龙、史孟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荣华,史孟龙,史孟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史荣华,男,1959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史孟龙,男,64岁,汉族,河津市人。被告:史孟娃,男,63岁,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荣华与被告史孟龙、史孟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荣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