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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景执民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蒋作约与王瑶、留景蒙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作约,王瑶,留景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景执民字第345-6号申请执行人蒋作约。被执行人王瑶。被执行人留景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景商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未予履行。本院委托丽水市鸿昌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留景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该车评估价格20000元。2015年5月13日10时至2015年5月13日22时止,本院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车。买受人潘再兴(身份证号码:××)以32000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留景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自本裁���送达买受人潘再兴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潘再兴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潘华金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