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9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石伟诉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278号原告石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且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提交公告证明材料并交纳公告费,故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崔 冰人民陪审员 夏 萍人民陪审员 国敏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