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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田新保诉张红生侯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新保,张红生,侯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田新保,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张红生,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侯金文,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昊瑞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红生、侯金文向申请执行人田新保支付煤款206100元及利息7636.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71元,案件执行费322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生、侯金文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