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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修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修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5号。被告李修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7号。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绪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修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修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由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守京审判员  王杰章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