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终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超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25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超,无职业,无户籍,在津。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1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超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超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抢物品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项坠一枚,依法发还被害人邵××;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超撤回上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邓俊岭代理审判员 张春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