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豆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杰,该公司职工。被告豆春霞。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豆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赵双志代理审判员杨志刚人民陪审员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