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执字第0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XX与朱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48-2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朱XX,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朱XX,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朱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朱XX、朱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XX、朱XX向申请执行人杨XX支付:1、借款本金78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2‰,利息从2012年10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7850元。被执行人朱XX下落不明,至今分文未偿还。被执行人朱XX只用其工资给申请执行人杨XX偿还了32000元。2015年4月22日、4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XX在神木县高家堡镇政府有神佳米高速公路神木县高家堡镇太和湾村云海度假山庄拆迁补偿款115万元在神木县高家堡镇政府、神木县国土局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杨XX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根据实际到位的执行款项,应收取执行费380元,由被执行人朱X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