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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莫孟良、任灿平与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199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莫孟良。原告任灿平。委托代理人李祥,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小龙,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地址: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高冲村。法定代表人余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昆,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孔玉成,区长。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妍,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莫孟良、任灿平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果、人民陪审员姚胜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的房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高冲村12组,因长沙市望城区金星西路沿线项目建设需要,两原告的房屋及承包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均纳入项目拆迁范围。2014年1月26日,隶属于第一被告的项目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与两原告签订一份房屋拆迁协议书,对两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补偿安置。截止2014年8月8日,两原告承包地上共有李子树54棵,原宅基地旁有用材林,未进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2014年8月29日,第一被告和项目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在未对两原告的林木进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的情况下,私自对两原告的林木予以强制拆除。此后,两原告多次与第一被告协商,第一被告回复林木不是由其铲除,果园(林木、花木)安置补偿费没有依据,花木、用材林、李子树的青苗补助费已按最高标准补偿到位。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一、两被告支付两原告李子树四年产值损失人民币55555元(已经剔除已补偿部分36445元);二、两被告支付两原告果园(林木、花木)安置补助费95770元;三、两被告支付两原告林木实际损失20000元;四、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案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孟良、任灿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罗 果人民陪审员 姚胜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