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海宇等与徐宝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兰,安秀兰,王海宇,王海龙,徐宝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兰,女,1929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利平,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霞,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秀兰,女,1960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利平,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霞,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宇,男,1984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利平,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霞,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龙,男,1989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利平,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霞,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宝慧,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永,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上诉人张淑兰、安秀兰、王海宇、王海龙因与被上诉人徐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2014)房民(商)初字第8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中,安秀兰、王海宇、王海龙针对涉案3万元借条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2014)房民(商)初字第89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退还张淑兰、安秀兰、王海宇、王海龙。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卫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