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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忠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忠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忠阳,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忠阳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忠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孙忠阳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汽车站以1300元的价格向一名不知名的中年男子购买了一批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4年4月7日凌晨1时许,孙忠阳把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5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藏放在随身携带的锁匙包内,将剩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用红色的餐纸盒包装好,藏放在号牌为鲁B×××××的奥德赛汽车的后备箱里,然后和张某(另案处理)一起驾驶该汽车离开东莞市寮步镇前往海南省海口市。当孙忠阳、张某驾车途经莞深高速、阳茂高速、沈海高速进入广东省徐闻县时,孙忠阳叫张某从汽车的后备箱将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拿到前排座位,然后放到张某的手提包里。4月7日13时许,孙忠阳、张某开车到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新港进港小车通道售票窗口附近准备排队上船时,公安民警在例行检查中从孙忠阳的钥匙包里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小包,从张某的手提包里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净重共187.21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孙忠阳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87.21克,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忠阳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侦查机关未对涉案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不排除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较小的可能性,可对孙忠阳从轻处罚。孙忠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轻处罚。根据孙忠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忠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7.21克、白色透明封口袋33个,均予以没收(由徐闻县公安局执行)。上诉人孙忠阳上诉提出:缴获的毒品是其准备用于自己及女友张某一起吸食的;其不是运输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孙忠阳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和5小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藏放在随身携带的锁匙包内,将2包甲基苯丙胺用红色的餐纸盒包装后藏放在车牌号为鲁B×××××的奥德赛汽车的后备箱里,���后和张某(另案处理)一起驾驶该汽车离开东莞市寮步镇前往海南省海口市。途中,孙忠阳让张某从汽车的后备箱将上述毒品拿到前排座位,然后放到张某的手提包内。当日13时许,孙忠阳、张某开车到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新港进港小车通道售票窗口附近排队准备上船,值勤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从孙忠阳身上的钥匙包里查获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0.1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5小包,净重3.73克;从张某的手提包里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182.57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和孙忠阳是情侣关系。我和孙忠阳都吸食冰毒。2014年4月6日,我和孙忠阳一起入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百业五金电子城附近一个旅社。18时许,孙忠阳说要出去一下,后来他回来过2次。第一次回来时携带了一个塑料袋子,然后一直在整理那个塑料袋里的东西;第二次出去时,就提着那个塑料袋告诉我要下去小车那里,后来他是空手回来的。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孙忠阳驾车搭我从东莞市去海南省。途经徐闻县城时,孙忠阳叫我到汽车后备箱拿一袋东西放到我的手提包里。我爬过副驾驶座位到第二排座位,在后备箱拿出一个白色无纺袋子,然后把袋子交给孙忠阳。孙忠阳从袋子里取出一个上面印着“寮步银通加油站”字样的红色纸盒递给我,叫我把它放进手提包里,然后他顺手把白色无纺袋子塞在驾驶位左边车门下沿的储物格里。我就把那个红色纸盒放在我的女式针织手提包里。我们到徐闻县海安新港排队买票时,有一位中老年男子想搭我们的车过海到海南,孙忠阳同意了。后来,公安民警对我们的车和车上的物品进行检查,在我的手提包里搜出那个红色纸盒,纸盒里装有一大包白色晶体和用一个白色红金龙香���盒装着的一小包白色晶体,还有一些小透明塑料封口袋,我就意识到这些白色晶体是冰毒。证人张某从混杂照片中正确辨认出孙忠阳就是驾驶车牌为鲁B×××××的奥德赛小轿车并叫其将毒品放在手提包里的人;辨认出证人冼汉周就是在徐闻县海安新港码头进港小车通道同其交谈并一同购票过海的男子;另对被抓获现场照片、乘坐的奥德赛汽车、缴获的4袋毒品甲基苯丙胺、5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空的封口袋、装毒品的手提包、装毒品的餐纸盒和香烟盒的照片进行了指认。2、证人冼汉周的证言:2014年4月7日中午12时许,我到徐闻县海安港(老港)票务中心买票想回海南省海口市上班,但是当时售票处购票的人太多,很难买到票。我就问车牌号为“鲁B×××××”的司机能否帮买票,该司机同意帮我购买随车人员的过海票。于是我坐上该车的后排座位,当时副驾���座上有一名女青年。期间,我看见那名男青年接了两次电话。后来我们坐的小车在通道售票窗口处接受公安民警检查,公安民警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女式手提包里检查出两包(一大一小)用透明封口袋包装好的块状固体,形状很像冰塘块,我怀疑这些是毒品。证人冼汉周从混杂照片中正确辨认出孙忠阳、张某就是坐在车牌号为BJ1M**奥德赛小轿车被公安民警检查到有可疑毒品的人。(二)物证、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4月7日13时许,徐闻县公安局检查站民警在徐闻县海安新港小车通道售票处附近例行安全检查时,从车牌号为鲁B×××××的小轿车司机孙忠阳身上缴获可疑毒品冰毒和麻古5小包,毛重为7.8克;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提包内缴获可疑毒品冰毒2包,毛重为187.1克。2、缴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经上诉人孙忠阳辨认,确认系其���有。3、侦查机关调取了上诉人孙忠阳驾驶的车牌为鲁B×××××的本田奥德赛车于2014年4月7日从东莞市出发,途经各高速路治安卡号的监控视频的截图照片及证明材料,证实:孙忠阳驾驶车牌为鲁B×××××的本田奥德赛车于2014年4月7日凌晨1时7分,经过莞深高速石大路收费站卡口第1车道;当天凌晨1时26分,经过环城北路同兴纸业卡号第4车道;当天8时59分,经过阳茂高速马踏高清卡口入城1车道;9时33分,经过沈海高速浅水出入口卡口出城2车道;9时40分,经过沈海高速浅水卡号出城1车道。上诉人孙忠阳、证人张思梅对途经沈海高速路治安卡号的监控视频的截图照片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4、车牌鲁B×××××的奥德赛小汽车的基本资料,证实登记的车主为孙某。5、上诉人孙忠阳的户籍资料。(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新���小车通道售票窗口附近。侦查人员在孙忠阳的身上搜到一个锁匙包(包内有可疑毒品麻古5小包,可疑毒品冰毒二小包,空的透明封口袋4个),身份证2张,驾驶证1本;在车牌为“鲁B×××××”东风本田小车的副驾驶座位上发现女式针织手提包1个,里面有餐纸盒一个,纸盒内发现用白色封口袋包装着可疑毒品冰毒一大包,还有白色外壳红金龙牌香烟盒1个,香烟盒内有用白色封口袋包装可疑毒品冰毒一包,还有小透明封口袋共33个,在小车的驾驶室左边车门夹里发现白色无纺袋1个。在该小车的仪表台上发现行驶证1本(车号为“鲁B×××××”,所有人为孙某,车辆识别代号是LHGRB3863C8010866,发动机号码是1110359),过海船票1张,共三联(发票代码为144081370171)。(四)鉴定意见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4)443号、44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①从孙忠阳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2小包,净重0.19克;可疑药丸5小包,净重3.73克,经GC/MS分析,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②从现场缴获有可疑毒品2包,净重182.57克,经GC/MS分析,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于2014年4月8日1时提取孙忠阳的尿液做甲基胺非他命筛选试验,结果呈阳性。(五)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孙忠阳供述:2014年4月5日上午,我开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镇东城汽车站接一个朋友,我将车停在车站门口附近等候过程中,有一名男子走到我的小车旁边,向我借打火机。我们俩边抽烟边闲聊,该名男子对我说他有冰毒,而且将他手上一个黑色胶袋提了提,说袋里面就是冰毒。我感觉到他袋里的冰毒数量不少,就问他要多少钱,那名男子提出只要1000多元。经过与他讨价还价,我付给他人民币1300元,��名男子将那袋毒品交给我之后就离开了。我将装有毒品的袋子带回到我在东莞租住的地方后,就打开胶袋,看见里面用印有“寮步银通加油站”字样的红色餐纸盒装着2大包冰毒,另外还有5小包麻古以及2小包冰毒。我从中取了一点冰毒吸食,然后又照原样放回该纸盒中。4月6日早上,我与张思梅入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百业五金电子城附近一间不挂牌的旅店的304房。当天晚上,我将装有毒品的红色餐纸盒带到旅店房间,从中取出5小包麻古及2小包冰毒藏放在我自己的锁匙包中,还取出一些冰毒与张某一起吸食。接着,我将余下那2大包冰毒留在红色餐纸盒中,然后用一个白色无纺袋包装好,藏放在“鲁B×××××”小车后车箱的最左侧位置,还用一小袋衣服及电热扇掩盖起来。因为我与女朋友张某都吸食毒品,为了预防在海南省海口市购买不到毒品,我就决定将上述毒��带到海南省海口市去。4月7日凌晨2时许,我驾驶车牌为鲁B×××××的小汽车搭载张某从东莞市东城区出发到海南海口市。我们途经福岗高速,快到广州时才发现走错了路,接着,我调整导航,进入广深高速、沈海高速,一直来到徐闻县城区。此时,我想起车后箱的毒品,就叫张某从副驾驶座位爬到后面那一排座位,将藏放在车后箱的那2包冰毒拿到前面来。张某按照我的意思将冰毒拿到副驾驶座位上,然后将包装毒品的白色无纺布袋拿掉并递给我,我接过布袋后顺手将它放在我左手边的车门夹层里。接着,张某将装有毒品的红色餐纸盒放进她的手提袋中,又将手提袋放在靠近她身边的车门旁边。中午13时许,我们开车来到徐闻县海安新港进港小车通道,因前面有很多小车,我就停车排队等候。此时,有一名中年男子要求乘坐我的小车过海,我就同意了。当我开车到达���票窗口附近准备进入港口乘船去海口市时,值班民警对我的人身进行检查,从我的右裤袋搜出装在锁匙包里的毒品,还在我身上搜出身份证件2张以及姓名为吴某有的驾驶证1本。当民警发现我身上藏有毒品后,就将我控制起来。紧接着,其他民警又让张某下车接受检查,后民警从张某的手提袋里搜出用红色餐纸盒装着的2包冰毒。对于上诉人孙忠阳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上诉人孙忠阳一直辩称缴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已吸食的,但毒品多达180多克,且公安机关还在其藏放毒品的香烟盒内查获了33个小透明封口袋,显然不是用于自吸。孙忠阳携带毒品从东莞前往海南省海口市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提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忠阳运输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甲基苯丙胺182.7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3.73克,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缴获的毒品是孙忠阳以1300元购买一节,只有孙忠阳的供述,且1300元购买180多克甲基苯丙胺显然是不可信的,证据不足,予以纠正。孙忠阳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麟审 判 员  林俞先代理审判员  周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婉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