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新民诉申请执行人姚中文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姚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异字第00003号异议人王新民,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乡沟西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62********。申请执行人姚中文,男,汉族,1956年3月4日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56********。本院在执行姚中文与王顺龙(王新民)侵权纠纷一案中,王新民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新民称,其对耀州区法院作出的(2005)耀法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坚决不同意,且判决止今为止长达十年时间,早已超过2年的执行时效,耀州区法院不应受理姚中文的执行案件,综上,其坚决不同意姚中文申请法院执行(2005)耀法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不应执行。本院查明,我院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2005)耀法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顺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姚中文位于铜川市耀州区石柱街道南段房屋一院,并返还原告姚中文财产沙发一对、木床12块���长条凳6个……”并于2006年2月16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15年,姚中文以(2005)耀法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5日,我院依法受理了该执行案件,并与2015年3月16日以(2015)耀执字第00056号执行通知书发送王新民并责令其按(2005)耀法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王新民向本院依法提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我院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2005)耀法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并于于2006年2月16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15年,姚中文才向我院申请对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明显超过了执行时效,且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姚中文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因此王新民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耀执字第00056号执行通知书。二、不予执行(2005)耀法泥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 荣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海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