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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XX己与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己,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96号原告:XX己,男,汉族。被告: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叶立民,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己诉被告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XX己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审判员  韩效胜人民��审员马兆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