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鹏昊与刘万西、卢居同、济南市长清区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昊,刘万西,卢居同,济南市长清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鹏昊,男,生于2012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132012122xxxxx。法定代理人王英江,男,生于1983年9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系原告王鹏昊之父。委托代理人董孝辉,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西,男,生于1969年4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69040xxxxx。被告卢居同,男,生于1969年6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69062xxxxx。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孟令波,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昊与被告刘万西、卢居同、济南市长清区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王鹏昊负担。审 判 长 张君凤人民陪审员 宋继燕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