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廖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廖某,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身份证号码:×××3923。被告冯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2222。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我与被告在199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儿子冯思钰,××××年××月生一女儿冯欣灵。由于被告贪杯打人,造成原告受伤,双方感情已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育了冯思钰、冯欣灵,冯思钰已年满十八周岁。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只有共同财产现金3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廖某和被告冯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冯欣灵由被告冯某抚养,小孩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归原告廖某所有。四、现存各方衣物归各方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