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圣禄与吉安市华翔电子污水处理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圣禄,吉安市华翔电子污水处理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谢圣禄。被告吉安市华翔电子污水处理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圣禄与被告吉安市华翔电子污水处理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圣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