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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超与葛天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葛天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314号申请人王超,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葛天甲,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申请人王超与被执行人葛天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