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世明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32号罪犯陈世明,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明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8月因规范条文不会背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先后从事平机及医院值星劳动,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共得达标分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