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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与吴伟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康置业有限公司,吴伟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275号原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北衙城街246号,现住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10层1室、2室。法定代理人:王宝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初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本案诉争的购房款已经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67元,减半收取5183.5元,由原告万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以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达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