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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曾香龄与陈翠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8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香龄,陈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曾香龄,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旭明。被告:陈翠华,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余振强。委托代理人:谢焦,系该司员工。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志刚。委托代理人:XX强、陆登登,系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香龄诉被告陈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香龄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香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香龄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阮 岸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麦英杰黄水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