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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与杨×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118号原告吴×,女,1951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军(吴×之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被告杨×,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吴×与被告杨×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