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与杨×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118号原告吴×,女,1951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军(吴×之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被告杨×,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吴×与被告杨×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