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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山嘴子镇。被告:焦某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山嘴子镇。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