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谌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谌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三民初字第64号原告: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易海志,万载县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谌某甲,男。原告汪某某(下称原告)诉被告谌某甲(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海志、被告谌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年初在福建务工相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9年正月初八生育男孩谌某乙。2010年10月8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9月22日生育男孩谌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相骂、打架。且被告好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常年在外务工没有寄钱回家,还经常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双方根本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被告却多次作出保证。但被告至今仍不思悔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抚养一个男孩。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小孩年纪还小,想让他们健康成长,而且我为家庭也改变了很多;对原告要求抚养一个男孩,原告目前在外务工,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这几年我们没有什么共同财产,我赚的钱也都给原告了。对于赌博这事,我只是会打麻将而已,没有恶习。我也没有和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初原、被告在外务工相识相恋。2009年2月2日生育男孩谌某乙,2010年10月8日双方在万载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9月22日生育男孩谌某丙。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保证书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应该好好珍惜。婚后双方虽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谌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晓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