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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某与马某某、王某乙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马某某,王某乙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王某甲,男,194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女,194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王某乙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