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友特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众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乃香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无锡市众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曲乃香。原告无锡市众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发物业公司)与被告曲乃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乃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众发物业公司诉称:曲乃香于2010年6月入住该小区XX号XXX室,仅支付了至2013年6月为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此后,经催告无故拖欠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曲乃香立即支付拖欠的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物业管理费3002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曲乃香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曲乃香系隆舜园XX号XX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9.96平方米。隆舜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众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众发公司为隆舜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约定物业管理费标准为1.1元/平方/月(含公共能耗费及电梯使用费),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曲乃香自2013年7月起至今未支付物业管理费。众发公司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照片、欠费业主信息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众发公司与曲乃香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曲乃香应及时缴纳物业费,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曲乃香拖欠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费3002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众发公司要求曲乃香立即支付上述物业费及滞纳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曲乃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市众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3002元(含公共能耗费,计算至2015年3月)及滞纳金(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曲乃香负担(该款已由众发物业公司预交,曲乃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众发物业公司,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